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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中国质量奖”奖200万元 沧州市出台奖励办法推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龚磊 张肖微 
2018-08-22 09: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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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蔬菜地理标志示范区外景。龚磊 摄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 龚磊 通讯员 张肖微)  日前,沧州市出台《争创质量奖项奖励办法》,旨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步伐,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争创国家、省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以质量品牌引领该市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办法》规定,奖励范围为沧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对象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获得省知名品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的单位。

  《办法》提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得“提名奖”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组织奖)和个人(个人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办法》指出,获奖单位和个人需先向沧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预算,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关键词:质量奖,沧州市责任编辑: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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