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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多久没回家了?河北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文鹏 
2018-09-20 17: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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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9月20日讯(记者 李文鹏)9月2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明确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平均水平,规定赡养人应当亲自或委托照料老年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条例。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条例》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要求,规定“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

  同时,《条例》还对用人单位等提出要求,明确“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水平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

  在老年人生活照料方面,《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条例》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进一步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条例》规定,老年人有权要求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迁出老年人自有的房屋。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

  《条例》完善了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条例》还规定,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

  《条例》突出社会优待内容,明确指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并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同时规定,禁止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或者以胁迫方式强制老年人消费。

  【新闻背景】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前世今生”

  1988年河北出台《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挑战。

  一方面,河北省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发展老龄事业的难度逐步增加。

  据了解,2015年河北省人口老龄化程度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到2017年底,河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332万,占总人口17.72%。

  另一方面,1996年国家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进行修改,不断提出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

  在此背景下,原有《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已经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亟需废旧立新,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应运而生。

关键词:老年人,赡养,啃老责任编辑:李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