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检察微信公号10月9日消息,一度引发舆情的鲁山“冰释前嫌”未成年人强奸案嫌犯小赵,10月9日已由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小赵这位强奸17岁女生而一度以取保候审回到学校继续学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注定是要受到法律的审判。
此前舆论普遍担心,鲁山县司法机关可能对此案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因为在“冰释前嫌”强奸案之前,鲁山县还发生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鲁山县检察院未检科“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助其继续完成学业,公诉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而在办理强奸案时,鲁山县检察院未检科又是依样画葫芦,促成双方父母“冰释前嫌”,然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帮小赵开学时回到学校。很多人觉得,这满满的都是套路啊。
既然公诉了,公众似乎不必再担忧什么了。此案舆情发生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回应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其实这种说法是低估公众的认知能力了,公众担心的根本就不是鲁山县检察院不起诉,而是他们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名,行放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之实。提起公诉不是正义,此案的正义在于保护未成年嫌犯与未成年受害人之间实现平衡。
鲁山县“冰释前嫌”强奸案之所以引发舆论质疑,问题主要出在两点:一是检方片面强调了对未成年嫌犯的保护,而忽略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二是作为检察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当规定;三是通过检察机关的自媒体公开就个别案件进行自我表扬,客观上构成“舆论审判”。
在回应舆情时,河南省检院将鲁山县检院未检科的说法和做法定性为“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这种定性本身就值得认真研究。事实都是鲁山县检院“自我表扬”出来的,其错误性质明显不是表述、用语层面的问题,而是对法律的明显曲解、在促成当事人和解时滥用检察机关职权、提起公诉时适法不当,背后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问题。
依法保护成年人权益,这本身没有错,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在“冰释前嫌”未成年人强奸案和因校园欺凌而引发故意杀人案中,鲁山县检院未检科安排未成年嫌犯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帮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可谓无微不至。但两案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相对而言,检方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关怀就显得很苍白。从公平的角度看,让人觉得检方倾向性过于明显。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强奸案不在此列。鲁山县检院未检科撮合双方和解,明显有滥用职权之嫌。
鲁山县检院在自媒体上搞“自我表扬”,违反了客观公正的要求。他们表扬自己关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的时候,当他们接受犯罪嫌疑人家长所送锦旗的时候,其适法的天平就已难言公正。接受案件当事一方赠送的锦旗,本身就是司法的大忌。
这些道理,应该说是常识,为什么鲁山县检院似乎不甚了解呢?问题就出在司法理念。鲁山县检院的问题关键不在他们没有踩好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受害人的“钢丝”,而在于他们太想把这类案件办成“检察精品案件”,入选全省“十大”之类了。今年3月,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入选“全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此次未年人强奸案是不是也想依样画葫芦,再次金榜题名呢?让杀人与被杀的和解,让强奸与被强奸的和解,会不会是鲁山县着力建构的案件“亮点”呢?打磨这种“亮点”的想法和做法很有害,很可怕。
鲁山“冰释前嫌”强奸案嫌犯进入起诉阶段,使公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迫切的期待,这种期待主要有两点,一是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之间寻求平衡,考虑他们在案件中的感受与审判结果的社会观感;二是在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与惩戒之间找到平衡点。
要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公众看得见的正义,公检法除了正确适用法律外,还要端正司法理念与履职态度,少些功利思想,多些专业主义精神。案件就是案件,很多案件特征上就是那么地平淡无奇,办案者不能因为追求亮点而“猎奇”,不能为了办什么“十大精品案件”而剑走偏锋。否则即便是普通公众,也会看出其中背离常识的“门道”。(杨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