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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双11临近,“二选一”又将商家逼到了墙角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陈文山 
2018-10-11 1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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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拼多多平台3年庆主会场几乎所有品牌商家遭遇“强制二选一”,该行为导致拼多多“3周年活动”中的大批品牌商家被迫提出退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要求关闭旗舰店。10月10日下午,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个人在微信朋友圈证实并公布了九张证据截图,拼多多官方对此表示暂不予回应。

  “二选一”并非自今日始,也并非只限定在电商平台。犹记得去年双11前夕,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就曾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而在此前的传统超市混战中,亦传出大型连锁超市要求入驻商家只能“二选一”或“多选一”的新闻。

  实事求是地讲,已经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电商平台,希望通过“二选一”迫使商家做出选择,并非完全不能理解。从资本本性讲,企业一旦做大,必然会产生追逐垄断利润的冲动,相应的,也会产生一定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会通过持续做大做强自身来实现,比如让平台更有影响力,延伸到网民中的触角更具有抵达性等等;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不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标准,还是只作用于企业内部的各种规矩,均是如此。

  这中间,“二选一”或可视为一种平台自己的规矩。只是,任何“内部规矩”“习惯做法”,均不是孤立的,也不可能“一意孤行”。对于市场而言,要能够增进市场的繁荣;对于民众而言,要能够促进这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所有这些,一个基本的前提则是,必须依法依规,不得逾越法律而自行其是。

  按照“二选一”的规定,你如果选择了A,那就不要再选择B,反之亦然。这样的做法,与其说是给了商家以自由选择权,还不如说是使其别无选择。很简单,商家希望多一些市场触角,希望能够尽最大可能方便消费者,从而获取利润,但“二选一”实则形成了一种限制,逼着商家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从商家角度讲,此举当然不符合商家“广开门店”的正当权益,有将商家与平台绑死的风险,损害了商家利益,缺乏公平。对于商家而言,平台其实就是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平台不得随意干预。

  另外,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只能在单一电商平台购物,必然会压缩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比较范围,从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进程,阻碍了社会的财富涌流。

  从法理上讲,“二选一”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并不符合开放市场的精神。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比如,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此外,《反垄断法》也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而于明年元旦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亦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以后,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或“三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

  当然,如果商家对某一个电商平台忠诚度高,愿意始终追随,也无可厚非。毕竟,市场是丰富的,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模式。

  双11很快就要到了,电商平台的竞争早已开始。不管是天猫,还是京东、拼多多,相互之间有竞争很正常,充分的竞争不仅会惠及消费者,也会让电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强壮起来。但无论如何,那种通过市场主导地位胁迫商家做选择题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是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也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剥夺。(陈文山)

关键词:双11,二选一,商家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