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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会恶化竞争环境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辛成 
2018-10-13 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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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十一将至,电商平台之间的暗战已经提前明朗化。

  最近不少商家爆料,因为参加拼多多“3周年活动”,被天猫要求退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要求关闭旗舰店。

  这其实已经不是新鲜话题,过去几年京东创始人刘强东多次发声怒斥“电商二选一”,称下三滥手法不会赢到最后。而近几年京东系和淘宝系的恩怨,江湖上也是不断掀起腥风血雨,“二选一”显然是其中重要的导火索。

  从消费者的角度,显然不愿意看到“二选一”的霸蛮条款。因为限制商家选择的本质,就是限制消费者选择。习惯在某个平台购物的消费者,如果面临喜欢的商家被强制绑定到另一个平台,那就只能牺牲自己的喜好或者更多的时间精力,去适应另一个平台。

  平台之间的竞争,本来应该是全面多维度的竞争。比如,看谁家能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不仅是商品的物美价廉,还有购物的便捷性、售后服务的靠谱,消费者隐私信息的保障等等。如果电商平台滥用强势地位进行“二选一”,也就等于把竞争变得简单粗暴。

  谁“抢”到了更多的商家,谁就在竞争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别的平台哪怕别的服务做的再好,因为没有丰富多元的商品,也会处于劣势。而要抢商家,就只能花更多的钱去“抢”。最终变成简单粗暴的“抢”商家大战,最终收益的,却未必是消费者。

  市场竞争总是难免。电商平台要抢商家,就和商家要抢消费者一样,争抢不是问题,问题是以怎样的方式争抢。商家永远不可能用只准消费者在自己这买东西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是需要通过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这些综合的指标,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平台抢商家虽然会有商业模式上的差异,但其本质应该类似。如果商家是在整体营销方案上创新,在商家服务方面发力,让商家觉得选定一个平台就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那无可厚非。这种靠综合实力的抢人,对于平台之间来说就是良性竞争。

  其实,现有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即将明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于类似强制“二选一”的竞争行为,都有法律的界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落地不容易。商家出于利益考虑,很难和强势平台对着干。因为虽然这种现象人尽皆知,但要取证执法,并不容易。所以对类似不正当竞争,往往变成电商平台之间的口水战。解决起来雷声大雨点小,最终不了了之的多。

  但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各平台不能在法治的、阳光的渠道下解决争端,那就会变成暗处的较劲。商家在不同平台之间左右为难,时间精力虚耗在不必要的权衡中,市场环境就会恶化。而消费者也不知不觉中被绑架,在不同平台间看花了眼。

  互联网经济一直被视为创新色彩浓厚而且相对干净的领域,如果变成尔虞我诈的污水池,对身处其中的企业来说,实在不是好消息。

  而且这些年来的经验显示,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往往取决于有没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创新的电商平台出现。如果已经在市场站稳脚跟的电商平台滥用支配地位,事实上是在挤压新平台的生存空间。少数电商平台独大,对商家拥有了生杀予夺的权力,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福利收缩就难以避免。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电商平台的强制二选一都是应该反对的蛮霸行为。随着新法规的实施以及各方反对声势的聚集,电商平台如此作为的法律和经济和社会形象的风险都会越来越大。迷途早返,才是明智之举。(辛成)

关键词:电商,双11,平台,环境责任编辑:冯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