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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况暂停执业!《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澜澜 刘昆鹏 
2018-11-26 2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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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刘澜澜 刘昆鹏)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细则》提出,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内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并通知需执行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受考核的医师按时、按要求参加考核。医师在考核时间区间内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对本人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自评,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所在机构在考核时间区间内,对医师的自评和考核结果签署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组织医师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区间内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专科医师试点考核,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细则》提出,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此外,《细则》还提出,考核机构应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定考办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向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20日制发的《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关键词:医师,考核,细则责任编辑:刘澜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