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原创 >

【图解】为安全生产系上“安全带” 河北这些整治重点要注意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郭红 
2018-12-11 17:58:31
分享:

 
点击查看大图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11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2月2日省政府警示教育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中化盛华“11·28”爆燃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意识,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地毯式、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村一企,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全省事故隐患进行“大抄底”,确保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危险场所、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开展6个方面排查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排查整治

  1.对已规划建设的化工园区逐个进行安全条件复查,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个进行审查,未进入化工园区、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

  3.推进3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情况;

  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落实情况;

  5.动火、车辆出入、检维修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

  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及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9.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评价、辨识、备案、监控情况;

  10.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排查落实情况;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动化控制功能性符合情况,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

  12.化工厂区外来运输车辆管理,严格限制厂区装卸区域车辆数量和进厂运输车辆停放管理,设定外来运输车辆安全距离,严禁超量充装,科学、合理安排危险物料装卸时间等情况;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一证多厂”、分包转包情况;

  14.烟花爆竹经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

  15.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和安全禁令情况;

  16.查处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和烟花爆竹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17.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等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及冶金等工贸行业排查整治

  1.煤矿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生产、在建、整合改造和停产待整合矿井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矿井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运行情况;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4)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水患监测、探放水综合措施和应急处置落实情况;

  (5)防灭火、防冒顶、防冲击地压工作落实情况;

  (6)停产整顿煤矿整改及复产验收情况;

  (7)严查煤矿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能力组织生产、不按设计施工、以整改、建设名义组织生产以及关闭矿井未关闭到位、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

  2.非煤矿山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系统及安全避险系统、安全出口建设、运行、维护及有关检测检验情况;

  (2)露天矿山加强边坡边帮安全管理,确保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等符合设计要求情况;

  (3)严查违法违规开采、超许可范围生产、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采掘施工以包代管、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4)尾矿库加强冬季放矿管理情况,加强春季解冻期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汛前“四个一律”“五个到位”落实情况;

  (5)严查尾矿库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进行筑坝、不按规定进行尾矿排放、超能力生产排放尾矿、安全设施不健全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违法违规行为;

  (6)石油天然气开采防冻堵、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机械伤害、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高处坠落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3.冶金等工贸行业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开展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检修环节安全,特别是煤气柜、加压混合站、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加热炉、烘烤器等安全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盛装、吊运、浇注环节安全,特别是炉窑本体、水冷元件、起重机、铁水包、钢水包、渣罐以及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等安全情况;

  (4)涉氨制冷企业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和液氨储罐等安全情况;

  (5)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建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等情况;

  (6)动火、抽堵盲板等高危作业以及检维修和外委施工队伍管理情况;

  (7)涉爆粉尘企业的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扫等安全情况。

  (三)交通运输安全排查整治

  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工业园区、厂区外道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常聚集或拥堵路段区域、与普通车辆混杂聚集、有易燃易爆风险等路段区域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事故防范情况;

  2.严查运输车辆超速、超限和超载,货车非法改装、运营情况;

  3.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安全管理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公路隧道、桥梁以及其他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治理情况;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7.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情况;

  8.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一船一报、一船一批”申报受理制度和现场监管落实情况;

  9.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情况。

  (四)建筑施工安全排查整治

  1.深基坑(槽)开挖防护情况,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

  2.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4.编制、审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脚手架、支模架搭设及拆除情况;

  5.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落实情况,给排水沟槽、桥梁工程、泥浆池等临边设置防护栏杆情况,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情况,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未安装维护结构时设置安全防护情况;

  6.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动火审批管理情况,油漆、稀料、木材、保温材料等易燃材料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宿舍明火取暖等排查情况;

  7.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暗挖工程、地下管网施工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

  (五)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完成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大型综合体整治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情况;

  3.整治“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老旧小区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取暖、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情况。

  (六)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景点安全排查整治

  1.车站、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巡逻检查、守卫防护、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查等制度落实情况;

  2.高风险旅游项目、玻璃栈桥类项目专项整治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情况;

  4.学校校舍、实验室、机房、食堂、校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情况;

  6.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占道经营场所防火、防人员踩踏、燃气液化气使用安全和交通安全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油气长输管线、渔业船舶、粮食和物资储备、森林草原防火、水利工程、电力设施、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用航空、城镇燃气和农村气代煤电代煤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次大排查大整治总体要求,制定专项方案,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期间,要将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严格复工复产标准和工作流程,严格组织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对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和停限产的危化企业,要严格规范操作,严防泄漏、爆燃等事故发生。

  四、时间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1.各级党委、政府针对前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措施,严明责任,制定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2.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和标准,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名单。

  3.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4.各地各部门对已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挂牌督办。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20日)

  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对大排查大整治“一个台账、三个清单”进行完善,隐患全部上账,责任落实到人。

  2.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对大排查大整治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各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4.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问题隐患、责任追究、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各市每月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不少于1次。

  (三)“回头看”和总结阶段(201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1.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

  2.认真总结成绩和不足,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当前我省正处于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面临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历史机遇,任何安全事故都会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站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站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推进平安河北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狠抓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将大排查大整治作为大督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持续督查督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行业领域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带队开展暗查暗访,组织督导和执法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排查整治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三)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各市县安委会第一主任(党委书记)要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亲自部署,加强日常工作调度。12月15日前召开部署动员专题会议;主动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纪委监委、组织及有关部门,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包联责任不落实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认真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亡人事故的,各级安委会要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要求,及时召开警示教育会议,汲取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监管责任清单内容,逐条逐项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要根据监管职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村一企,覆盖所有行业领域”的总要求,逐级建立涵盖本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各市县相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部署动员会,下达“告知卡”,将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标准及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传达至每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迅速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手册,持续开展本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督导检查、暗查暗访,督促各级各部门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各市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暗查暗访不少于3次,重点查处企业工作部署不及时、“一个台账、三个清单”不完善、隐患排查有遗漏、隐患整改不到位等行为。

  (五)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对包括生产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所有岗位、所有风险管控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要进一步完善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台账,逐项明确排查整治具体工作目标、要求、措施、责任和完成时限;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明确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清单,将发现的各类隐患全部登记入册,逐项明确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其中重大隐患上报主管部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追责问责清单,严格对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责任不到位部门和人员,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六)严格落实领导包联责任。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层层压实包联责任。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市县乡安全生产分级包联制度,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深入包联企业一线督导检查,特别是对重点高危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一个工作专班推进,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严格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省有关部门也要落实领导包联责任,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包联到市,指导抓好隐患整改,定期到包联地方和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确保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包联企业排查整改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近3年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等企业,全部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同时要将各类园区、功能区、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表面停产实际生产的违法企业、长期非法生产的企业、抗拒执法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有关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予以上限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执法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加大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力度,该上限处罚的绝不姑息迁就,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手下留情,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绝不心慈手软。执法人员因执法检查不严格、不认真,或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降低执法标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有相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周密制定执法计划,实现对高危企业执法检查全覆盖。

  (八)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自上而下压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风险隐患逐级签字背书。各市县要先期开展自查自纠,自己解决的算工作成绩,被督查组发现、被群众举报、被媒体披露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政机关及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按程序予以免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应整改未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迟报、漏报甚至虚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市党委、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其间,对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依法依规顶格处理,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九)认真做好信息和统计报送工作。2018年12月16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将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对各地各行业监管部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安全措施落实等工作实施周报告、月通报,各地及省有关部门每周一(遇节假日顺延)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委办(具体报送形式及要求由省安委办另行通知)。省安委办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形成长效机制,鞭策落后、鼓励先进。各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省安委办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反映主要做法、工作进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每月至少报送3条工作信息,1个典型案例。

关键词:安全生产,河北,企业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