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郭洪杰 庞晓菲 通讯员霍文凯)日前,河北宽城县交警大队汤道河中队民警在北凌线柳条沟门路段,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遇到一乘车人阻碍交警执法,该乘车人被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
据了解,4月3日14时许,宽城县交警大队汤道河中队民警在北凌线柳条沟门路段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H9951A的蓝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以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时,随车同行的王某下车,来到执勤民警身边情绪激动,借酒撒泼,对民警执法进行阻挠,进行口头谩骂,并对民警多次推搡。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执勤民警立即联系汤道河派出所协助处理,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民警控制移送至汤道河派出所处理。
宽城县公安局汤道河派出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乘车人王某因寻衅滋事,给予王某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驾驶人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一定要开车可以找代驾。而作为驾驶人的朋友,更不能任其酒驾,同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乘坐酒驾车。
对于阻碍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