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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速看!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主要说了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郭红 
2019-06-10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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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北省将依法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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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设施,提高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责任制、风险预警机制、应对预案及要情报告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确定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了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经办机构下列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健全基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定点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履行服务协议;依照服务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核;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障待遇;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管: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挂名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允许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应自费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点医药机构允许使用医疗保障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将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价格政策规定收取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下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管: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药机构;利用医疗保障凭证倒买倒卖药品耗材,非法牟利;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对象应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医疗保障基金检查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医疗保障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及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向社会公示。

关键词:图解,河北,医疗责任编辑: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