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杨于泽(湖北)
海南省民政厅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清单的公示》,其中维也纳酒店集团旗下的15家酒店因崇洋媚外、使用外国地名而被列入不规范地名清单,面临被“清理整治”的命运。但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近日发表声明称,“维也纳酒店”品牌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成功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为合法经营使用的品牌名。该企业对海南省民政厅的结论提出异议。
截图来自:海南省民政厅
看起来,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的确占理。不过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海南的维也纳酒店都是连锁加盟店,其运营公司登记的工商名称都不是这个名字,“在工商注册的名称是一个规范的地名,你就应该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你干嘛要用另外的名字呢?”
维也纳酒店声明。来源:维也纳酒店微博
也就是说,海南省民政厅与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对“维也纳酒店”的属性存在分歧,前者显然是认为“维也纳酒店”是一个地名,而且存在崇洋媚外的问题;而后者认为“维也纳酒店”是一个合法注册品牌,而且海南各加盟店是合法使用,应该没什么问题。即使运营公司有独立的工商名称,实际运营的却是“维也纳酒店”,也符合商业惯例。
关键在于,“维也纳酒店”到底只是一个酒店品牌、一个商标,还是一个地名。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已经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功,“维也纳酒店”是注册商标,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但从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章来看,这个问题有些复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而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这样一来,“维也纳酒店”不管是作为建筑物名称,还是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又似乎可以纳入地名范畴。海南省民政厅拟对“维也纳酒店”这样的洋地名进行“规范”,应该是基于这样的逻辑。
近些年来,各种洋地名泛滥成灾,各种以洋小镇、洋溪谷之类命名的小区遍布中国都市,人们对此早就多所质疑,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是众望所归,但清理整治洋地名也要依法办事。
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指出,“工作原则是审慎稳妥、依法实施”。“维也纳酒店”既然是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在原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商标,海南相关企业根据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与品牌,其权利应当得到有关部门尊重。
人们的疑惑在于,“维也纳酒店”作为注册商标是否同时又是地名?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维也纳酒店”属于地名,但这明显是对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定义地名作出的扩大解释,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但洋楼名、洋酒店名泛滥也的确是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相关部门立法应当进行协调,避免相关规范上的冲突。
这并不是说,对类似“维也纳酒店”的现象只能听之任之。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中资注册“维也纳酒店”“维也纳国际酒店”,的确容易使公众以为它是一个洋品牌,存在误导或欺骗公众之嫌。对于问题企业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对于问题商标,工商管理部门有义务予以制止。
海南省民政厅要清理整治类似“维也纳酒店”的洋名,应当履行必要程序,以依法办事使各方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