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提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应该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保障。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干旱、暴雨(雪)、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预案的规定。
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但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省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3.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信息传播单位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快捷畅通的传播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网络新媒体等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播发、转载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或预警信号。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传播平台,应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同级气象部门保持联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渔船出海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重点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山区、海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第一时间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御主体为市、县政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2.响应程序。
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号级别以及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保障措施
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政、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2.通信与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的传输。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
3.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储备足够的用于气象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保证及时供应。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省气象局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技术支撑。
4.灾害救助和医疗。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程序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交通、电力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对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城管部门负责受损城市道路的维修;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负责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电力部门要完善专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的临时供电,落实大面积停电和抢险现场等电力应急保障措施。
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使用资金,不得从中开支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无关的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