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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致人死亡,如何担责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朱昌俊 
2019-09-24 1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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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四川)

  “厦大教师情侣遭新手司机开共享汽车撞亡”一事持续引起网友热议。据报道,9月7日下午,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李某和女友赵某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者是一名新手司机,事发时驾驶的是一辆共享汽车。目前,已经证实共享汽车公司在厦门未获运营资质,家属欲追究汽车公司责任。23日,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已和汽车公司进行第四轮协商,没有实际进展。

事故车辆。

  新手司机、共享汽车、大学青年教师情侣,这起交通悲剧在社会层面引发关注是可以预见的。而由于当前共享汽车规范管理仍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家属与汽车公司之间的谈判,也注定不会那么顺利。

  这个事件的责任认定,有几个层面。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这一点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都不存在疑议。

  焦点是平台责任的认定。比如,共享汽车平台所在公司没有获得在厦门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许可,事发后被顶格处罚3万元,这肯定不冤。当然,3万元在如此严重的事件面前是否显得过低,这是制度层面的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其合理性。

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车辆性质为“非营运”。

  但更大的争议在于,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比如,像肇事司机这样的新手,到底能否直接租赁车辆?这里面又牵涉到一个具体问题,多久算新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如果以此为新手期,平台是否就应该一律严禁实习期司机租赁?由于相关法律并未禁止实习期司机上路,共享汽车若做这样的规定,又是否应有更高层面的法律授权?这些问题目前都处于空白状态,自然也就为责任界定带来了难度。

  事实上,该公司在去年因为有醉酒用户租车,给同样为醉酒且无驾照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共享汽车公司不存在过错。

  这种责任认定上的不确定性,对应的实质是平台的责任义务边界问题。诚然,持驾照多久的人才有资格租赁共享汽车,在规定和平台的后端资质审查上,都容易设置门槛。但是,租赁者租到车辆后,将车辆给谁驾驶,以及租赁者当时所处的状态,比如是否穿拖鞋,是否属于酒后驾驶等等,这其实就已经超出了共享汽车平台所可以审核的能力范围之外。

  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8月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像共享汽车这类平台企业的责任,就需要作出更规范科学的界定,方能令类似事件处置少一点模糊地带和维权上的纠葛,同时也给用户和社会形成准确的责任预期。

  根据媒体报道,此案中共享汽车所在公司的责任判定,还有一个不确定性因素,那就是共享汽车到底属不属于运营车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汽车租赁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中“汽车租赁”小类;而道路运输服务则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下的“道路运输业”大类。两者区别在于,汽车租赁中,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取得车辆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道路运输经营则是旅客支付一定费用,承运人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按照这个区别,共享汽车则更接近汽车租赁范畴。这一点,其实同样关系到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此,这次悲剧中的责任界定之争,实质是源自监管上的模糊。多数领域的管理边界,都是在问题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才能看得更清晰,共享汽车这几年发展很快,也出现了不少责任事故,现在是时候有一个更规范、透明的监管体系了。

关键词:新手司机,共享汽车,死亡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