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原创 >

7岁女童遭猥亵,检察机关支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蔡洪坡 
2019-11-18 18:06:39
分享:

  长城新媒体记者 蔡洪坡 通讯员 冉倩楠

  日前,石家庄长安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就一起社会关注、影响恶劣的猥亵儿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支持起诉,被告人赔偿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经济损失四万元。

  在此类相关案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也曾引发引业界、学界的思考。通过办理此案,长安区检察院多部门合力办案,形成了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女童遭猥亵,家中起变故

  今年7月,长安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走访长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时得知,该中心最近为一名受到猥亵的小女孩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由律师对猥亵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律援助。

  得知这一线索后,检察干警追溯案情了解到,今年4月份的一天,家住石家庄长安区的7岁的小女孩小红(化名)到家附近的一家便利店买冷饮。便利店老板于某(1967年生)看到小红便起了歹意,将手伸进小红裤子,对其进行了猥亵。检察机关已经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猥亵儿童刑事责任。

  民行检察官随即与该院未检科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及目前进展。

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与第一检察部(未检科)检察官共同商讨案情  长安区检察院供图

  小红家本不富裕,遭遇这件事后,小红心里受到了巨大创伤,父母为其看心理医生花费了很大一笔钱,为了不让孩子在背后遭人指点,父母又给孩子转了学,关闭了家里经营的门店,还搬了家,这一些列举措都给家里造成了严重负担。

  得知这些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长安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决定对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支持起诉,充分发挥检方力量,为这个遭遇不幸的家庭争取到更多补偿。

    支持起诉,争取赔偿

  在决定支持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律师,详细了解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的诉求和现有证据。在了解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办案检察官发现,首先被害人家属所要求的民事赔偿部分少有证据支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成为办案检察官思索的难题。

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与小红父亲(中)、律师沟通案情 长安区检察院供图

  就民事赔偿部分,办案检察官又及时到法院和法官进行沟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表示难以支持被害人提出的大部分赔偿诉求,但向办案检察官传达了被告人愿意和解的意愿。办案检察官立即联系了小红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律师向其说明了情况,如果被害人家属同意和解将会获得一定赔偿,请律师和家属及时沟通。在律师沟通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及时关注案件动态和家属意愿。

  最终,被害人家属同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在法院主持之下,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承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四万元整。

   部门协作,形成机制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姚世鹏介绍,本案刑事定罪量刑并不难,关键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如何确定,受害人因为犯罪加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如何得到应有保护,成为本案一个难点。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多地女童受到性侵和猥亵之后的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大多得不到法院支持。之所以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遭受到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不适宜在财产上进行轻重惩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多为熟人,另一方面由于性侵害行为本身的性质都会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属造成无法估量的精神伤害,因此,是否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经济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通过本案办理,长安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未检科签署了《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件支持起诉协议》,在线索移交方面全面合作,形成合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长安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女童,猥亵责任编辑:蔡洪坡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