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刘澜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第一时间响应,采取多种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全力做好待遇保障
切实保障患者医疗费用。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其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
确保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
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为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1月21日,河北省医保局向省本级22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8680万元。同时,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专项医保基金,确保收治医院不因资金不足影响救治,截至2月6日,全省医保系统共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预拨付专项医保基金4.4亿元。
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在医保总额外单列预算资金及时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待疫情结束后对于专项资金予以清算。
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治药品保障
对于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确保防治用药需要。
疫情防控期间,购置医用防护口罩可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对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到的药品,每个市选择辖区内3-5家主要大型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全力做好经办服务保障
为方便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办事,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积极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在保证能够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医保相关业务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实现“即时通”。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需开通医保结算“发热门诊”和“发热病区”的,建立绿色通道,并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做到即申请即开通,先开通后审核,实现“秒办”。同时,对备案医师调转“发热门诊”和“发热病区”的,不再进行审核,直接上传医保费用。截止目前,全省356家医院新增376个医保联网结算发热门诊和156个医保联网结算发热病区。
实施“长处方”。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参保患者每次门诊携药量可达到2个月(药品最小包装超过规定天数的除外)。疫情防控期间,最长可放宽到3个月。
实现“延期办”。对于参保人在疫情前或疫情期间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的,可在疫情过后半年内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不受原规定时间限制。
执行“延长办”。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保险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推行“网上办”。积极倡导参保人疫情期间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对确需现场跑办的,优化经办服务,确保一次办结。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以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申报缴费。定点医药机构新增或变更“非发热科室”的,实行先予以开通,疫情过后验收。开通网上受理、电话咨询、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窗口”。
备案“不受限”。积极倡导异地就医患者进行网上备案,通过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登录“河北省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进行异地就医备案操作。对于无法完成网上备案的,视同备案,疫情过后实行现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