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张笑宇 通讯员 谢江南 周珊)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共同制定印发《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据了解,《合同示范文本》涉及房屋租赁的19项内容及相关表单,包括房屋基本状况、租赁用途、期限、租金、押金、其他费用承担方式等,同时,就房屋交付、租赁期内房屋使用及维护、治安消防安全责任、转租、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网签备案、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条款提供了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中指出,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房屋;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承租人不得擅自向他人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并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信息登记要求。依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信息登记。房屋租赁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或流动人口的,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法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或居住登记。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登记手续。
为防止出现“群租房”现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承租人的权利,明确出租房屋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害承租人人身健康;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承租人对所承租房屋拥有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