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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河北: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吴新光 
2020-04-16 2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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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吴新光 通讯员王爽 姜慧婕)4月14日,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我省在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建立的又一个长效保障机制。”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副处长张晓国表示。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实施意见》明确,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

  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对于水产养殖设施,坚决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设施农业用地不再需要省市级部门审批,只要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经不少于10天的公告无异议后即可签订用地协议。之后,由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就可以。但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关键词:设施农业,长效机制,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编辑:吴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