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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建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登峰 
2020-06-03 07: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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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张登峰)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登峰 摄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

  目前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是1993年12月22日,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27年的时间。其中的有些内容和提法,已不能适应当前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办法》共6章、40条,主要包括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承办和督办等方面的内容。

  闭会期间代表提交的建议,应即收即办、及时交办。

  《办法》明确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方式和交办时间,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交的建议,应当在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交办工作。

  在闭会期间收到的代表提交的建议,应即收即办、及时交办。

  同时,还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综合分析,并向代表本人和代表选举单位及承办单位及时通报代表建议的转办、交办及办理的整体情况。

  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建议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共同做好承办工作;同时,明确了代表对办理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再做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此外,该《办法》还对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办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在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进行重点办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重点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并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及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通报制度,对办理工作进度慢、办理成效不明显、重答复、轻落实的承办单位进行及时督促提醒,情节严重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关键词:责任编辑:张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