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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评论|⑤配偶用“共同债务”坑你咋整?找民法典说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沈彬 
2020-06-22 18: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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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 沈彬(上海)

  众所周知,民法典正式推行之前,关于夫妻之间“被负债”的问题,屡屡成为舆论的热点。

  甚至还出现所谓“反24条联盟”,一些女性直指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4条中的“一方所欠的债务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这样的极端个案,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解决屡屡出现的“夫妻一方偷签巨额债务,且并非用于共同生活”的这个问题,201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24条”打了一个“补丁”,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文件,其中明确:“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暂时解决了之前突出的“被负债”的问题。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司法解释的解释”,终究还是一个“补丁”,那么这次推出的民法典,将一劳永逸地解决夫妻共债问题,为这个“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分配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用以定分止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也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晰分界: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用“共债共签”。

  三、原则上,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里的规定,并不是推翻了传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的原则,不是要把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弄成“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杜绝“被负债”的极端个案,避免“夫妻共同债务”原则被滥用。

  预期债务有了明确的预期,那么就避免了夫妻之间的嫌隙、猜忌和挖坑,避免夫妻一方勾结第三方损害配偶利益。它有效平衡了债务的对外稳定性和夫妻之间债务的公平分配。

  民法典并不是强调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必须机械地满足“共签”的形式要件。因为市场经济当中商机瞬息万变,不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身边总跟着配偶。所以,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债务的边界和内涵,“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边界的巨额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家庭之外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婚姻是一种人生选择,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和机遇,民法典无法保证你的配偶永远爱你,但是却用严格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避免你的配偶通过“共同负债”来坑你。也因为民法典提供了夫妻债务分配的稳定预期,提升了婚姻的稳定性,才会打消很多人的恐婚情绪。

关键词:民法典,配偶,共同债务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