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原创 >

民法典系列评论|⑦规制“黑粉投诉”“知产流氓”,民法典放大招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沈彬 
2020-06-24 19:09:53
分享:

  ●特约评论员 沈彬(上海)

  如今饭圈文化流行,一些“黑粉”利用网络平台的投诉机制,对不合自家心意的商家、网络用户搞“恶意投诉”,让对方的产品作品下架。知产领域中这类“知产流氓”现象越来越突出,他们在抢注他人的商标后,马上在电商平台上恶意投诉,使本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商家的产品下架,被迫高价收购商标。

  对于这些网络2.0的新生问题,民法典也与时俱进放出了大招,给出了精细化的解决方案,对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进行细化。

  此前,《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它原本是为了规制网络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揣着明白装糊涂,对平台上的用户发表的侵权的言论、上架的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睁一眼,闭一眼”。所以,法律规定了“通知—删除”义务,在权利人通知网络平台之后,平台要是及时删除相关的产品、用户发言,那么,平台本身就不用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通知—删除”的机制也存在粗线条的地方,容易被别人滥用,以及产生道德风险。因为一旦平台删除被投诉的商品和言论之后,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就会倾向于“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走一个”的“理性选择”。误删了,平台并不会承担风险,但是不删,就有可能会卷入下一步的诉讼中。

  结果,旨在倒逼平台承担主体监管责任的“通知—删除”义务,就被一些黑粉、“职业打假人”恶意滥用。无论商品有没有侵权,先“有枣没枣打三竿子”,一些商家在其竞争对手的产品销售火爆时,向平台进行恶意投诉,导致对手的产品下架。一言不合就在“双11”、“6·18”这种关键时点投诉,让相关商家欲哭无泪,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当下,“通知—删除”机制被一些人恶意利用,成了敲诈的工具,成了网络霸凌的道具。而民法典对此放出了大招,作出了细致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投诉通知后,不是简单的“一删了之”“下架保平安”,而是“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是明确了“诬告式投诉”的后果,“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诉人无中生有、恶意投诉,导致相关的产品下架,那么也是要承担“诬告反坐”的侵权责任的。

  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的“申辩权”,以及网络服务者的转送程序。网络用户在接收到转交的投诉之后,也有提出申辩的权利,这些申辩意见也需要由平台再转交投诉人。如果在“合理期限内”, 投诉人既不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又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那么,平台就要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最终还是引导相关的纠纷在司法渠道内解决,不是让平台充当“法官”。

  民法典通过精致的制度安排,平衡了权利人、被投诉人以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避免网络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又要防止平台“揣着明白装糊涂”,放任侵权产品横行,又要对于“网络黑粉”、“知产流氓”的恶意投诉行为有所规制。可以说,民法典将原来《侵权责任法》当中的“通知—删除”机制,细化成了一个“微型诉讼”模式,有投诉、有答辩、有转达,最终将问题引向司法诉讼。

关键词:黑粉投诉,知产流氓,民法典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