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河南)
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在山西朔州某小学毕业典礼上,某老师不满学生只给班主任送花,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发飙痛骂送花同学,并且多次向其吐口水。此后,山西朔州市教育局通报表示,涉事教师王某某留党察看二年、撤销教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薪级工资由25级降至1级)、调离教育系统。
“大家看清楚她(学生的妈妈)的嘴脸了吗?”这是王老师痛骂时,大义凛然抛出的一句话。不过,对于看过这段视频的人来说,这更像是针对王老师自己的追问——当众飙脏话、冲着学生吐口水,令人三观震碎的言行,竟然发生在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老师身上,如此嘴脸,想不被人看清楚都难。
长达数十分钟的拙劣表演秀中,王老师始终情绪饱满、斗志昂扬,甚至还因此奉献了不少“金句”:“毕业之际,王老师给你们上了一课,有人欺负你的时候,你就要反击,就像王老师这样,记住了吗?”
由此不难看出,王老师不仅语言匮乏、出口成脏,而且逻辑也很混乱。虽然歇斯底里发泄了半天,但王老师却始终没有弄明白,到底是谁欺负了谁,谁应该反击?以这样的逻辑思维和话语体系去应对日常工作,王老师的业务素养和能力不免令人望而生畏。
学生给老师送花,不过是自由表达感谢之情,这既不是特定的义务,更没有附加额外的情感。与之相反,因为没有得到鲜花而破口大骂,甚至当众向学生吐口水,这才是一种赤裸裸的人格侮辱。毕业之际,如此拙劣的“最后一课”,不啻为一幕荒诞剧。
以教书育人为己任,有些老师似乎并未懂得教育的真谛和价值指向——教育首先是一种“人的教育”,由此需要呵护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现实生活中,每每有老师以贬损学生人格尊严为“教育方式”,对于自己而言,则稍感懈怠就觉得受到天大的冒犯和挑战。2014年教师节,哈尔滨市依兰县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十七班的学生被班主任痛骂了一节课,“不要脸”“狗屁不懂”之类脏话喷薄而出,原因仅在于学生没有送教师节礼物。同样是因为孩子给老师送礼物而起,两起事件何其相似。
遵纪守法是我们教育孩子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样的行为准则,首先就应该落实在教育者的行动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照之下,那些出口成脏的老师,践踏的不只是孩子的人格,同时还有法律的尊严。漠视学生尊严,无视法律权威,这正是此类行为屡屡出现的关键所在。
涉事教师王某某受到处分可谓咎由自取,当此之时,有人替一同受到处分的校长和教育局领导打抱不平。实际上,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同样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题中之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口无遮拦大骂学生的老师,看似偶然发生的小事,但却对应着涉事老师法治观念淡薄的习惯。对于当地教育部门来说,这既是一个必须重视的信号,也是一个亟待矫正的问题。毕竟,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没有什么问题比违法的性质更严重,更何况是教育工作者。深入开展师徳师风整顿的同时,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规定,更应该成为教育工作者不能逾越的职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