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特约评论员 杨晨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并发布了包括赵宇正当防卫案在内的七个典型案例。(9月3日 新华社)
这是一部期望已久的司法解释。从刑法上看,虽然建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等,而学界也归纳出了正当防卫“五要件”,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但在具体实践中,想要满足这些“要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却并非易事。
近年来,一些争议性案件相继曝光于公众面前。比如,2009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2017年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依然认定防卫过当,将无期徒刑减为五年有期,等等。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被指“以危害结果论是非”“片面追求防卫对等”,与公众的常识和期待还有一定距离。
应该说,昆山“反杀案”是一个分水岭。2018年8月发生的这起案件,于海明捡刀砍死了拿刀砍人的刘海龙,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随后警方宣布,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次年3月12日,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后发生的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正当防卫性质均得到了司法认可,相比之前,这种司法改变无疑是一种巨大进步。
尽管在于欢辱母杀人案、昆山“反杀案”等争议性案件发生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印发了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在内的高层,相继就此公开表态,但是,从长远看,对于案件的正当防卫认定,还不能仅靠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司法机关的“裁断于心”,必须通过法规制度的规范,也就是以司法解释的“准立法”作用,让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精准,也更加合理。
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义深远。有了这部更加具体的司法解释,就能弥补之前刑法条款过于滞后、抽象的不足。对于各级司法机关而言,就能依此“按图索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以及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防卫超必要限度但不明显的,不算防卫过当”……审视这些最新的正当防卫“规则”,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天理、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也释放出“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强烈讯号,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