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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回音】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省人社厅答复来啦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周黎燕 
2021-01-27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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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周黎燕)近日,何先生在长城新媒体“问政河北”平台咨询养老保险的问题,对此河北省人社厅给出答复。

  何先生想询问,在私企交过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在农村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冲突吗?在企业交过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断缴会作废吗?还是会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河北省人社厅回复称,《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附件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中有规定: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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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政河北,民声回音,养老保险责任编辑:周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