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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回音】农民土地被回收需经哪些部门审批?官方回复来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曾丝雨 
2021-02-25 2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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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向“问政河北”反映问题↑↑↑

  长城网讯(记者 曾丝雨)近日,长城新媒体“问政河北”平台收到保定市唐县网友张先生的诉求,他表示自己是唐县仁厚镇张盆村村民,因个人土地被政府部门征收,想咨询一下此种情况需要经哪些部门批准,具体的审批手续是怎样的。

  收到诉求后,保定市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针对此问题作出了官方答复:您好!关于反映的问题,仁厚镇进行了调查处理,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理》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只对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后,逐级报请批准,之后,相关部门做出关于张盆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张盆村村委会收回本村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交回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张盆村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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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声回音,农村,土地回收责任编辑:曾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