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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公布五起打击知识侵权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蔡洪坡 
2021-04-25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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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蔡洪坡)今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省检察院从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例中选出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均为检察机关2020年以来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作用的典型案例,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到行为性质认定,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坚持追捕追诉,从依法惩治犯罪到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实现创新发展做出的积极努力。

  此次发布的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侵犯著作权案,有利用网络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的新型案件,也有传统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据了解,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1件180人,提起公诉197件352人。

  案例一: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6月,保定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李某、王某(另案处理)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稻公司,“河稻”商标的所有人,“稻香村”商标的共有人)专版月饼。李某负责与河稻公司商议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未签订合同,也没有获得授权文书。

  2019年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河稻公司注册商标“稻香村”、“河稻”的月饼礼盒,商定广东某制罐有限公司、广东某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为月饼包装材料生产厂家,福建诏安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为月饼供应商。于某、李某付款购进月饼、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由李某、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河稻公司注册商标“稻香村”、“河稻”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由王某对外推销。假冒月饼分别销往北京、河北定州等地,后被北京、河北警方查获。非法经营数额达1077954元。

  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郑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均并处罚金。王某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案例二:鲍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被告人吴某经营的北京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参与开发“快听小说”APP。该APP通过深度链接到其他网络文学作品网站的方式扩充可供阅读作品数量,将网络文学作品的文字转化成语音以供手机用户在线阅听,并主要通过植入广告获利。2016年11月,吴某等人将该公司以及“快听小说”APP以150万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鲍某。

  鲍某在取得“快听小说”APP控制权后,调用其名下北京某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杜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肖某、被告人张某丙、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别负责“快听小说”APP的运维和开发工作。二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快听小说”APP软件升级及二次开发至V2.8及V3.5版本。同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深度链接”方法扒取侵权网站的文学作品,并增加“采集器”功能,自动将手机用户已阅读文章下载到其指定的云服务器内,并在APP内增加新的链接以便手机用户随时阅听,以此增加点击率和会员数量,增加广告收益。

  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对“快听小说”APP提取的2780部作品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点中文网”2780部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内容的相似度大于80%的电子文学作品有2691部,占比对电子文字作品总数的96.8%。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鲍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肖某、张某丙、吴某、张某甲、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刘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刑事犯罪事实: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山西省一马姓男子处以70元左右一箱的价格购进470余箱假冒汾酒商标的酒,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和陈某,销售金额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和陈某将部分假冒汾酒以400元左右一箱的价格销售至衡水市、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饭店,销售金额8万余元,剩余假冒汾酒被扣押。

  民事公益诉讼事实:被告人刘某、陈某将假酒销售给衡水、深州市等地的多家商店和饭店,上述商店与饭店实际销售170余箱,实际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

  三名被告人杨某、刘某、陈某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3万至5万元的罚金,并判处实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许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9年9月,被告人许某在河间市果子洼乡租赁某民房存放物品。同年11月8日,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该处民宅检查时发现存有18种出版物,涉及5个出版社共计73930(套)册。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中17种69250(套)册属于非法出版物,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250余万元。

  河间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十万元。

   案例五:张某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经营的邯郸市某劳动防护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经“牛郎星”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鑫星鞋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加工假冒“牛郎星”牌手套,并通过物流销往唐山、保定等地,销售金额累计15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鸡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实地调研,做足“功课”。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涉案企业自2016年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解决了多名孤寡老人、残疾人、贫困户等就业问题,在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中起了积极作用。该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一直在进行生产经营,张某作为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对企业的生产管理秩序起着关键作用。二是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促使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商标所有权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三是召开公开听证会,提升办案透明度。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四是建立回访机制,注重双向保护。对被侵权方进行回访,并与公司负责人座谈,向他们通报本案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当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得到了被侵权方认可。

关键词: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