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张嘉琪)由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59条,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等作出规范。
监管职责方面,《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管职能。
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强调了港口经营人防污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要求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强化全要素监督管理,系统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要求。
监管制度方面,《条例》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信息公开、淘汰工艺和设备等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责任方面,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破坏、损毁或擅自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