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通讯员 冯玉飞)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9月11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协调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雄安新区签署《京津冀辐射安全协同管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三地将建立辐射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定期举行会商,召开联席会议,协同处置跨区域辐射应急事件,联合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为确保协同处置工作扎实有效,三地联合建立四项工作机制,推进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建立重大活动辐射安全保障协调机制。京津冀三省(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地区重大活动辐射安全保障支援方案,建立重大活动辐射安全保障协同保障机制。重大活动举办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活动需要提出保障支援需求,其他两地可根据需求派出支援力量,联合开展保障支援工作。
建立跨区域应急处置协同办理机制。京津冀三省(市)组织应急支援队伍,做好常态化备勤值守工作,遇有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的需求,充分发挥各地区资源、技术优势,迅速派出应急处置支援力量,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协同合力,提高事故处置质效。
建立辐射安全联合检查及案件协同查处机制。对于在京津冀三省(市)使用放射源开展跨区域辐射工作活动的,三省(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前往辐射工作活动现场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对于在使用地发生违法案件,由事发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取证;需要协查的,原发证机关配合完成相关查证工作。
建立辐射安全管理定期会商与经验交流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定期沟通,原则上每年轮流举办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协同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完善协同举措,提高协同质效。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可随时会商研究。定期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三地辐射安全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