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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全事故细化刑事治安、自然灾害、因病死亡的定性条件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艺萌 
2020-03-12 10: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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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张艺萌)近日,河北省安委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挂牌督办和统计核销等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事故督办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事故调查报告四方会审机制。对较大事故、存在迟漏瞒谎报行为的事故、久查不结以及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报告,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事故调查、法制审核、业务监管的处室和厅法律顾问联合会审,并邀请驻厅纪检组和相关市事故调查组派员参加。

   二是细化了刑事治安、自然灾害、因病死亡等3类(案)事件的定性条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或有根据认为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治安、自然灾害、因病死亡等(案)事件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补充自然资源、气象、地震、卫生健康等相应职能部门参加调查。其中,认定属于刑事治安案件的,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结案文书,并明确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的,事故调查报告应附市安委办的认定意见和同级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认定属于因病死亡事件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明确事故发生过程中死者不存在与事故有关联的“三违”行为,不存在相关设备设施突发故障导致死者死亡的情形,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突发某种疾病。

   三是规范了事故统计核销程序。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治安、自然灾害、因病死亡等(案)事件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其中,一般事故的核销,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较大事故的核销,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同意后,上报应急管理部。

   四是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提出了公职人员应承担责任和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供各地参考借鉴。

关键词:安委办,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责任编辑:张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