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通讯员李丹 梅晓 记者蔡洪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下旬至11月下旬,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相统一、相衔接,同时实现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清理范围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批准的全部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410部,其中省本级法规211部、设区的市法规164部、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5部。
图为会议现场 梅晓 摄
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法规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废止,根据我省实际已无 修改必要的;立法所针对的事项已经消失,法规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内容明显过时或实际已无效的。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区分轻重缓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工作中,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清理意见。省司法厅负责组织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或者与本部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由省司法厅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