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某理财客户要购买某行理财产品,且表明了保本、稳健的需求。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和引导下,在得到确保收回本金和4.5%、5%收益的承诺后,某理财客户购买了个人理财产品“1号”和“2号”。而这两款理财产品是私营机构高风险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2017年6月29日,某理财客户赎回“1号”产品,本金未亏损,获得部分收益;同年11月2日,赎回“2号”产品,本金亏损10万余元,未获得收益。2018年9月,某理财客户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提出银行需赔偿本金及收益损失的请求。
律师说•消费维权:
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刘晓彤律师给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