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4月23日讯(记者 路娟)从2021年河北省版权宣传周和全民阅读活动暨河北省打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为集中展示河北省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办工作的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版权局公布“2020年度河北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对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图为沧州市查处侵权盗版案件。
1、任丘市马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9年8月,任丘市扫黄办接到商务印书馆关于马某某涉嫌储存和销售盗版书籍的举报后,对举报问题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共查扣《现代汉语词典》《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牛津英汉双解词典》《语文基础知识手册》等4种书籍共计11552册,经鉴定,均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2019年10月,马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6月,任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16元(已追缴),并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
点评:该案为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四部门列为2020年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为一起典型的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所涉及侵权盗版书籍大部分为词典、知识手册类学习型书籍,对青少年学生产生不良影响。该案的成功侦破是任丘市加强属地管理,多部门协调配合,严格版权执法检查的具体体现,有效维护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
2、河间市许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9年11月,河间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称河间市果子洼乡某村一处民宅内存有非法出版物。河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河间市果子洼乡政府、河间市果子洼乡派出所联合对该民宅进行检查,发现存有出版物18种73930(套)册,现场进行了查封和扣押。经鉴定其中17种69250(套)册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2019年12月,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河间市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交。2020年7月1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许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
点评: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涉案出版物种类多、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判决极大地震慑了不法分子,有效维护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
3、河间市左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20年5月,中共河间市委宣传部,河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河间市果子洼乡政府、河间市乡派出所联合检查时,在河间市果子洼乡某村村西一处大棚内,发现8种出版物共计9606册,现场进行了查封和扣押。经鉴定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2020年7月,河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河间市公安局进行了案件移交。2020年9月14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左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
点评:该案系河间市加强属地管理,主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取得的重要成果,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
4、三河市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9月,接省扫黄办案件转办线索,廊坊市扫黄办协调三河市扫黄办和文化市场执法队配合省扫黄办、反盗版联盟对杨庄镇付辛庄丰裕装订厂进行了检查,经鉴定其装订的《白洋淀纪事》、《猎人笔记》、《昆虫记》、《寂静的春天》、《和大人一起读》、《看见》、《读者文摘:学生黄金版》等7种图书,共计20005册为盗版图书。2019年11月14日,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案件移交三河市公安局。202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
点评: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人委托其装订的图书装订成册,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的判决对广大印装业经营者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印装业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