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嫂在为宝宝做抚触。长城网记者 胡晓梅 摄
长城网讯(记者 胡晓梅)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妇女联合会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河北福嫂·燕赵家政”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积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参与“河北福嫂·燕赵家政”工作,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该《意见》坚持聚焦民生领域短板,依托巾帼家政基地开展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等培训,发展壮大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积极吸引“河北福嫂”参加保教师及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资格培训,充分发挥巾帼家政服务在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消费、落实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鼓励支持取得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河北福嫂”进入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升家庭育儿水平,着力促进“幼托事业”与“河北福嫂·燕赵家政”两项民生实事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石家庄市“暖心姐”家政大赛行唐县专场启动现场。长城网记者 胡晓梅 摄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服务品牌
坚持宣传为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妇女纳入“河北福嫂·燕赵家政”品牌覆盖范围,融入巾帼家政品牌中的“福嫂”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河北福嫂”的品牌效应,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面向京津发掘市场潜力、培育专业人才,做好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河北福嫂”先进典型人物培树工作。
河北福嫂正在进行婴幼儿手指操培训。长城网记者 胡晓梅 摄
搞好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宣传引领有意愿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
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河北福嫂”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
鼓励家政培训机构增设婴幼儿营养健康、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婴幼儿照护等方面的培训,满足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鼓励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河北福嫂”进入具备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基础的高等和职业院校学习进修,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提升人才素质。
支持“托育服务实训基地”与有条件的“巾帼家政基地”“巾帼家政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开设婴幼儿养育、早期发展指导、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心理发展、疾病防控、健康护理等课程,为有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意愿的“河北福嫂”提供培训服务。
河北福嫂在陪宝宝读书。长城网记者 胡晓梅 摄
加强协调配合,促进融合发展
在“妇联约你学家政”系列专题宣讲活动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聚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问题,在品牌连锁、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幼儿园托班、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四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中,引入取得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河北福嫂”就业,不断扩大试点规模,满足市场需求,支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具备保教师、育婴师职业资格的“河北福嫂”提供工作岗位;支持具备保教师、育婴师职业资格的“河北福嫂”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
支持具备保教师、育婴师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河北福嫂”提供家庭小型化托育服务,建立家庭托育点,就近为有需要的家庭开展全日托、临时托、计时托服务,促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推动具备保教师、育婴师职业资格的“河北福嫂”,以及参加过月嫂培训的“河北福嫂”进入家庭,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一对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接受社区、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
河北福嫂在帮助宝宝锻炼视觉能力。长城网记者 胡晓梅 摄
强化政策支持,为群众办实事
积极推动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有保教师、育婴师职业资格的“河北福嫂”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为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
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在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中,鼓励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保教师、育婴师职业技能证书,进入托育服务机构工作。
积极推动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包括“河北福嫂”在内的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具备保教师、育婴师、保育员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河北福嫂”举办家庭小型化托育点,建立家庭托育点备案制度,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