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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段维佳 康宁 
2021-07-22 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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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7月22日讯(记者 段维佳 康宁)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政策吹风会上获悉,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服务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6月23日,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政策吹风会现场。长城网记者 康宁 摄

  针对河北省无线电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做到三个统筹: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频谱资源有效利用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二是统筹日常管理和重大活动保障,为打造首都“空中护城河”提供保障机制。三是完善行业管理和分级负责体系,在建立省、市两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解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规定》共设29条,涵盖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重大活动保障、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对照,《规定》有许多创新之处,体现了河北特色。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郝莉笑介绍《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出台与实施相关情况。

  更加清晰地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作用。《规定》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无线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和支持无线电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第四条明确,省人民政府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更加清晰地规范了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设置使用。《规定》第七条明确: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第十条明确,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拆除。第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未依法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更加突出了重大活动无线电保障机制。河北省环绕京津,无线电设备数量大,重大活动多,电磁环境复杂,无线电保障任务繁重,对此,《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重大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相关单位应当向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需求,说明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场所、电力等条件。第十九条明确重大活动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使用前主动向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等。

  更加突出了对违规设置台(站)的管理规范。针对近年来“黑广播”“伪基站”屡打不绝和违规使用干扰器屏蔽器等违法行为,《规定》第九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台场所及附属设施。提供设台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或者屏蔽器。

关键词:无线电,发布会,电波秩序责任编辑: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