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的相关规定。
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五十一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生活中,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在各类场合发言时,要做到“心中有党”,严守底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文 案:韩彤鹤
制 作:冯少玲 张琳
海报:冯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