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永清一男子跳车捡东西 惯性作用摔倒身亡
长城网廊坊2月27日电(安静 周萍)一袋装有土鸡的编织袋从“三马车”后厢掉落,乘车人不顾车速过快的危险,跳车抢救几只土鸡,导致自己惯性作用摔倒身亡,而引起亲属和司机的纠纷。日前,永清县法院经调解,司机张某赔偿两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49元。 2012年10月8日上午,被告张某驾驶三轮载货摩往该县某村方向行驶时,该车辆在此路段行驶过程中,被告停车让在路边候车的宋某等5人上车乘坐赶往某村,行驶中死者宋某因随身携带的装有土鸡的编织袋从“三马车”后厢掉落公路上,其在未示意司机停车的情况下,随即起身从该“三马车”后厢跳下,由于惯性作用摔倒公路上,使其头部后脑着地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事故调查处理,认定书认定死者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晚,被告张某即支付死者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予死者亲属。后因死者亲属由于向被告张某提出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死者宋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定:两亲属要求提出按同等责任的分担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有失公平。因为死者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随身携带的物品落车时,未示意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擅自跳车行为是造成其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的70%。而被告张某属于非法载客行为,明知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三马车”进行载客,载客过程中也未尽告知乘客在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的义务,应推定有过错,但该行为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次要的民事责任的30%。被告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不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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