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购买二人共有房产 房款何苦只给一人
长城网张家口7月4日电(陈朋妹 寇军)原本一起称心的房产买卖,因不懂法,虽付清了购房款,但仍惹官司上身,并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王丽是涿鹿县南山区生意人,他看中了自己所租住的二层小楼。此小楼所有权证人为杨某,杨某与孙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01年协议离婚。之后,双方因小楼归属多次发生争议,2009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孙某分得东侧上下层各2间,杨某分得西侧上下层各2间。并经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6月,王某与杨某、孙某分别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杨某房款【包括院落】125000元,孙某房款95000元。后因故未履行。同年7月,王某与杨某又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某将小楼以210000元价格卖于王某。王某在办理过户时因孙某受阻,遂给付孙某房屋预付款10000元,并于2009年7月出具欠孙某卖房款85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过完户后付款。之后,孙某在王某所持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同年9月,王某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同年12月,王某与杨某就房屋再次签订协议:约定房款为210000元;关于房屋的一切纠纷由杨某负责;此前关于房屋的一切协议包括欠条一律无效等。此协议签订当日,王某将200000元现金给付杨某,另一万元以存单交付杨某。孙某得知此情后,向王某索要所欠的房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付款,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同时判决杨某返还王某房款85000元。 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杨某没有返款能力,一直未执行回欠款,故向涿鹿县检察院提请执行监督。王某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
关键词:房款协议,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