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启动 最高补偿25万
以下项目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一)药店购药和门诊费用; (二)未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四)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五)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准入的大型检查、诊断、治疗; (七)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八)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出《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报销规定(2011年版)》限量限价规定部分; (九)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十)因自然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救治费用。 (十一)在非出院即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时,未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电话报案的 (十二)参合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 (十三)参合人员自出院日起2个月内不向新农合大病保险中心递交索赔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年度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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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家庄,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