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十一人盗窃团伙两年作案近二百起 日前安新获刑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09 22:30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保定9月9日电(赵晨雨 张克松 张世豪)9月9日,从安新县法院获悉,9月4日上午,安新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等十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宣判,其中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团伙中罗某某等九人均为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其余二人为容城县人,并有多人有盗窃前科或是累犯。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该团伙以容城县为窝点,在河北省保定市的安新县、望都县、蠡县、博野县、涞水县、雄县、高阳县、满城县、容城县、清苑县、定兴县、高碑店市、徐水县、易县等十多个县市的近百村落,以成片整街的方式,深夜实施入室盗窃,流窜作案高达198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团伙中,张某某、杨某在明知物品为被盗所得的情况下,低价从其他被告人手中收购被盗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河北省保定市结伙流窜作案,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在明知所收购物品为被盗所得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安新,盗窃,团伙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张世豪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