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处理一起盗窃未遂案件
长城网石家庄12月2日电(田力军)12月2日从平山县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盗窃未遂案件依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2013年3月下旬,平山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段慧军盗窃案,经审查,段慧君等三人于2010年10月5日凌晨去平山县三汲乡西金山移动基站盗窃电瓶,将一组电池(24块)防盗网、连接线拆除,但去开车欲拉电瓶时发现有人赶到,遂弃车逃跑,电池仍在铁架子上未被盗走,属盗窃未遂。经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坚定24块电池价值10800元。 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盗窃目标价值10800元,达不到数额巨大标准,故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段慧君等人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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