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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构成犯罪判刑又罚款 河北省高院通报四案件

http://www.hebei.com.cn 2013-12-19 16:2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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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12月19日讯(宿馨元)1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1年半至2年半不等。

  馆陶县:被告人王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生,河北省馆陶县某村人。

  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厂,自2013年6月份至9月上旬,对门窗上的小滑轮进行电镀锌、镍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镍、锌的污水。王欣强不经任何处理,将生产过程中的电镀水直接排放到渗坑中渗入地下。

  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家院中开办电镀厂加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泊头市:被告人张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生,河北省泊头市人。

  泊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年底在泊头市殡仪馆西侧未经审批私自建立炼制沥青的加工点,至2013年7月期间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通过地下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的坑内。泊头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证实排放物为“有毒物质”,此监测数据业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予以认可。

  泊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雄县:被告人杨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杨某,男,1969年生,山东省曹县人,捕前住河北省雄县某村。

  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经检测,电镀槽内水样及排放到渗井内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井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雄县:被告人王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生,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捕前住河北省雄县某村。

  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租赁的房屋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经检测,电镀槽及渗坑内水样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在居民区附近排放有毒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关键词:河北,法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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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宿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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