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医患 邢台市将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长城网邢台3月31日电(王英献 闫丽静)由邢台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邢台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医患双方的权责作了规定,明确要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置领导机构及调解委员会。 办法中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要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病历资料,严禁隐匿、涂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办法对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行为也作了规定。患方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积极配合诊疗活动,不得严重扰乱医疗机构办公诊疗秩序、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及财产,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邢台市将成立由司法、卫生、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领导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和医疗秩序稳定工作的领导。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县两级也将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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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英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