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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河北国税全力备战

来源:长城网 作者: 2014-05-26 1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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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5月24日讯(记者 季然)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范围,此次“营改增”河北省共涉及770多家试点企业,河北省国税部门多措并举,确保电信业“营改增”顺利推行。

  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据省国税局营改增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平信介绍,经初步调查,此次“营改增”河北省共涉及770多家试点企业,主要包括河北移动、河北联通、河北电信和河北铁通四大运营商及其分支机构,其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纳税人,以及虚拟运营商三类纳税人。

  为确保电信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行,河北省国税局制定了“工作任务分解表”。5月15日前完成启动准备,工作部署,下发移交户名单;5月20日前完成业务技术需求,内部培训,移交户涉税核定、认定事项;5月25日前完成业务技术准备,纳税人培训,税控器具发行,发票接收、调拨;5月31日前完成各生产环境模拟运行,纳税人签订横向联网协议、领购发票;6月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认证发票;7月顺利申报缴税。

  目前,省国税局正按照“工作任务分解表”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全力推行。加强与地税局的沟通协调,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做好试点户的交接;逐户核实纳税人经营情况,本着“一次入户各事通办”的原则,对确认的试点纳税人一次性采集其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定额核定等相关涉税信息;开展试点纳税人发票种类核定和用量测算,加快发票印制和供应,确保5月底自开票纳税人所需发票领购到位;印制下发培训资料,集中开展税务干部、纳税人试点政策业务培训;对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协查系统等相关系统进行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加快税控器具的发行和安装,确保软硬件配置到位、保障有力。

  相关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业,河北国税

责任编辑: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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