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公安交管部门将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资料图 长城网6月10日讯(记者 宿馨元)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其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河北省公安厅10日出台了《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监管范围 运输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 即日起,河北省公安交管部门将对道路运输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对因所属重点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较多,累计超过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督促整改、重点约谈、跟踪检查、禁止上路等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据介绍,纳入监管范围的运输单位有省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农村面包车。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实行分别计分、累计积分、分色预警、分级管理。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积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其中积分在20分以上的列入红色监管单位名单,积分在14分—19.9分的列入橙色监管名单,积分在10分—13.9分的列入黄色监管名单,9.9分以下的列入蓝色监管名单,并制定了各色预警的管理监督措施。 运输单位年度的累计积分,将作为下一年度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根据不同的分值,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约谈负责人、组织安全培训、加强路面监管、媒体曝光、禁止上路等措施督促运输单位整改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监督措施 通报各单位所属车辆交通违法情况 《办法》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单位的监督措施:组织召开现场会、工作例会或情况通报会,通报各单位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下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限制其办理机动车道路通行证件;对下达严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认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向同级安全监督、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等。 依据《办法》的规定,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将重点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是否落实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动态使用监控平台、是否开展驾驶人安全教育、是否监测车辆安全状况、是否造册驾驶人安全记录等,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场下达《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15日或3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属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跟进进行核查验收。 明确监管对象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据了解,由于一些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重效益轻安全,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及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据统计,2012年全省发生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中,涉及客货运车辆超过一半,尤其在高速公路上,涉及货车事故占高速公路事故总数的45.3%,占死亡总数的45.7%。2012年,全省省、市、县三级公安交管部门分别组建了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明确了监管对象,确定了监管职责,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监管工作机制,将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发挥更大作用。 |
关键词:河北省,交管部门,道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