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超标 不予竣工环保验收
资料图 长城网9月25日讯(记者 吕晓红)9月25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知》适用于由环保部和河北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河北省环保厅将建立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总量指标、替代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在此平台下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根据《通知》,河北省将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察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省环保厅责令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河北省环保厅将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据了解,该《通知》将于2014年10月20日起执行。 |
关键词: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核定,河北 |
责任编辑: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