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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河北省老年人交通出行等方面更加优待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张强 2014-10-27 1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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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相关领导介绍新《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长城网 张强 摄

  长城网10月27日讯(记者 张强)10月27日,记者从民政厅了解到,《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设定的多项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优待条款更为具体。

  首先,关于高龄津贴发放。优待办法第九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

  其次,关于住房待遇。优待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再次,关于卫生保健优待服务。优待办法第十二条对老年人的卫生保健优待服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为本地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者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另外,关于交通出行优待服务。优待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具体规范了对老年人交通出行的优待服务工作。明确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

  除此之外,关于文体休闲优待服务。优待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等。

关键词:老龄,津贴,交通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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