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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黄标车检测截止期限由12月1日调整为12月15日

来源:长城网 作者: 郑建军 2014-12-02 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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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邯郸12月2日电(记者郑建军)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车〔2014〕335号),12月1日,邯郸市环境保护局、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通告,加强黄标车尾气检测及引导淘汰工作,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

  一、黄标车定义。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分类标准如下: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黄标车检测时限。为便于新认定增加的黄标车参加今年底的集中尾气检测,检测截止期限由2014年12月1日调整为2014年12月15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全市尚未淘汰的黄标车集中利用工况检测法进行一次临检。对尾气检验合格的黄标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予以引导报废。不参加尾气临检的车辆视为检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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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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