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剑指反腐却不可盲目乐观[长城时评]
12月22日,酝酿多时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单单就第二十五条来讲,明确了公安、财政、税务等多个部门也将实现信息互通,这就意味着不动产登记也将为反腐助力。采取登记制度之后,官员的房产从头到尾便贴上了标签,房子从哪里来,又转移给谁,转移前后的受益人是谁就已然完全明了了,掌握来龙去脉也就让官员当中的“房姐”、“房哥”无处躲藏,因而,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腐败、肃清党内蛀虫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然而,笔者认为,我党的反腐工作应借助力于此,却不应该盲目乐观,毕竟该条例积极意义甚大的前提下依然存在很多监督死角,比如官员的国外不动产、国外账户依然无法监督;一些中小城市无法进行登记的小产权房的普遍存在也使得不动产登记条例监督出现漏网之鱼。从这个角度看,反腐工作虽可借助此制度,但却万万不能止步于此,官员的近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申报以及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也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各种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完成360度无死角监督,反腐工作也才能真正做到有力度、有成效。 就现状看,不论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个人财产公示制度,其反腐意义顺利实现的保证仍然是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官员的思想提升,广大党员干部应该自觉申报有关财产,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进行瞒报、谎报,甚至不报,而在申报的过程中,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效监督申报工作,同时对想要钻空子、找路子的党员干部要严惩不贷。 短短35条的不动产申报制度,虽然简单,但却是国家财产登记制度的一大步,也是我国反腐工作有力一步,充分发挥其制度反腐作用的同时,也不应该盲目乐观,相应制度的配套跟进是关键,制度的落地实施更是关键。惩治腐败万里长征仍然长路漫漫并充满挑战,这里程碑式的一步仍然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田静文) |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反腐,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