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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年施行 强化规划管控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季然 2014-12-26 1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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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新闻发布会。长城网 季然 摄

发布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情况。长城网 季然 摄

  长城网12月26日讯(记者 季然)12月26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介绍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情况。

  据介绍,《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对加强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强化城镇生态空间管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规划、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体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县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

  《条例》强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控,设立专章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要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与相关的城市和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关系,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同时,《条例》还对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编制单位选定、修编及相关审批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为确保必要的建设活动的开展,《条例》规定了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项目选址,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建设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传承当地民俗风貌。同时,《条例》对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禁止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目前,河北省各地普遍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游览活动,还有一些大型的游乐和健身活动,影视拍摄等活动,《条例》要求这些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风景名胜区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组织者要在活动结束后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对游客提供的交通、餐饮、商品售卖、照相等服务项目,《条例》也做出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同时对景区内保持环境卫生、保障游览安全等提出具体要求。

 

关键词:河北,风景名胜区,条例,管控

责任编辑: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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