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试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
资料图 长城网1月4日讯(记者 吕晓红)日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和发放证书、牌匾,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及发放证书、牌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创建并稳定运行,完成自评后,向相关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自评报告除网上提交外,还要报送原评审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无严重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同时,安监部门每年将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
关键词:河北,出台,安全生产,评审单位,管理办法 |
责任编辑: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