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评审企业10种行为可撤销评审资质
资料图 长城网1月4日讯(记者 吕晓红)近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证书》,未取得评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评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办法》适用于承担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确定,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评审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最高。 《办法》指出,评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含评审单位的资质范围和资质等级,有效期3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 10种行为可撤销评审资质 《办法》规定,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10种行为:泄露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转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评审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审单位从业的;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办法》,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上述行为者,监管部门经核实确定后,发现一次给予评审单位警告,暂停其评审工作6个月。一年内发现2次以上的,撤销其评审资质,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审单位在考核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评审资质。 |
关键词:安全生产,评审,管理办法,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