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两会]各代表团审议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
沧州市代表团一致认为,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河北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这是建设法治河北、推进京津冀一体化、打造“三个河北”的需要,又是全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需要。条例立法宗旨鲜明,既体现了中央、省委全会精神,又体现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需求;法律条文内容全面、详实、具体,有刚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出台必将促进和规范我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代表们一致赞同出台这个条例。 承德市代表团认为,河北省率先出台《条例》,将土地的保护和治理纳入法治范畴,开创了土壤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的先河,极为必要,非常及时,充分体现了对党的事业、对全省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仅会对河北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将为全国在土壤保护方面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代表研究讨论,形成如下修改建议:建议以“疏堵结合”的方式治理土壤污染,在抓好“堵”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研究“疏”,比如鼓励发展土壤净化、环境第三方治理产业等。该《条例》主要以限制性政策为主,建议再出台一个专门的配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写出:“鼓励发展土壤净化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有机农业”等内容,将鼓励政策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建议对土壤保护和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特殊支持,明确政策、资金和项目的具体支持、鼓励措施,比如将首都外溢的教育医疗、养生养老、文化旅游、科研成果中试转化等产业,优先向这类地区摆布。 张家口市代表团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立足河北实际,针对全省国土资源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共性问题作出了顶层设计,顺应了时代要求,彰显了创新思维,注重了统筹协调,既于法有据,又突出河北特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推进国土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代表们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提出了建议: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将各项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各相关部门。对一些条款的表述进行推敲,做到缜密准确。比如,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改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又如,第5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应改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机制,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邯郸市代表团一致认为,在河北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面对资源约束不断加剧、生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出台这个《条例》,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河北的战略思维,也体现了抓好生态环境建设的信心、决心和恒心。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推动河北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省依法规范国土保护和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大家一致赞同这个《条例》。具体建议《条例》包含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但是治理的内容偏少,建议进一步充实治理方面的内容。《条例》公布实施后,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条例》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编制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在征求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过专家论证。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中“状况”二字删掉。《条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搞好执法检查和监督,切实发挥应有效力。 廊坊市代表团认为,制定出台河北省国土保护治理条例,必将对全省国土资源保护和治理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条例第24条中表述的责任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主体应再加上“法人”和“公民”;对责任主体不复存在的,治理的费用由谁来出表述不明确。第24条中提到的责任主体与47条中的“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48条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表述前后应当统一。条例第54条中表述的“代为治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法第66条不符。四是在条例第20条和21条之间,加上1条评价或评估标准,明确依据什么、由哪些机构作出权威评估鉴定。在条例中加上1条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条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各级检查机关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事项要提起公益诉讼。条例中54、57、58、59、61条中都有“可以”字眼,作为法律条例表达含糊、不够明确。 |
关键词:河北,两会,代表,审议,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